合约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必须禀持着签约双方彼此之间的信赖关系,经过有效地相互协调过程,实际产生一份双方都彼此同意条件的文件。

但通常,签合约的难度对一般不熟悉合约、法条、相关运作的人而言,是很难从字里行间,去参透那些枝微末节却可能利益攸关的方方面面。(就像是我把一段可以运作的程式码给顾立雄大律师,请他坐在那儿直接用肉眼去debug 一样困难。)

许多大公司通常也会准备有所谓的制式合约,但新创团队却不一定有能力,请到专业律师或法务团队,在在短时间在一份被身经百战老牌企业包装得理所当然的天书中,找出该注意哪些条款、合约中涉及哪些利益或双方的保护点等等。更别提如同程式可能应用在金融交易、电商、媒体、或什至能源管理一样,律师也有各自擅场的法律条文与产业类别。就算找到好律师作顾问,如果要修改大公司的制式合约,往往需要动到复杂的法务流程,更会花费大量的沟通时间。

创业失败故事:签见光死的合约-苍鲸创行

签合约对商业行为来讲是没有黑白空间的,就算双方口头讲好,但合约是这样签,但实际发生冲突时,到了仲裁单位前,一切都按照合约上的白纸黑字来解读,是没有任何空间、没有疑义的。因此,实际上一份合约是否合理,对双方是否都是互利,其实需要非常有经验者来协助判断。

以上所说是关于合约的通则。

实务上,我们也常常遇到合约当中会载明这份合约所提及的相关内容不得透露给第三方,否则将会有惩罚条款,乍看这样的要求似乎稀松平常,但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条款就钳制住了小公司去找第三方来协助辨识这是不是一个卖身契的可能性。如果今天遇到善意的对象也就罢了,可怕的是它也可以被有心人拿来设计成一个邪恶骗局。

举实例来说,有一家小新创小公司做了一个利基产业非常杰出的产品/平台,许多跨国企业都非常激赏,也已经有知名连锁大企业客户导入;因此,有知名上市企业看上了这个产品的价值,开了很诱人的条件想要并购或合资这个团队,目标是让这家新公司能够IPO。

该上市公司对新创团队承诺会有许多大客户使用相关服务,甚至实际带团队成员走访客户,并要求新创团队在最短时间内改版并扩充产能,口头承诺所有扩充的成本由上市公司负担(此时合约尚在过法务流程)。团队不疑有他,在短时间之内成长到原本的四、五倍大,但当实际成本产生时,这家公司却以内控稽核、尚未签约为理由翻脸不认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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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细节究竟有没有在当初双方议约时载明,外界也无法得知。但就因为有这么一个条款掐着他们的喉咙:如果他们将这些细节透露给第三方,就必须承受巨额的惩罚。对这个新创团队而言,根本没有条件去冒这样的风险。所以他们只能把所有的眼泪(成本)往肚子里吞。

试想,今天若是一个光明正大的合作关系,哪需要利用合约条款去做不对等的设限或惩罚?这背后必然是有所居心,一定有一些见不得人之事;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很多时候需要有些吃过苦头的人,来协助这些涉世未深的创业新人,保护他们不被利用。所谓见光死,就代表这个合作过程,一定有不可告人之处,在细节有偷鸡摸狗的疑虑。不是能够摊在阳光下的合作,就是夜路,走多了总会遇到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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